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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0/5/31 15:18:17  点击数:432

桂房改20097

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我委制定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2366177

附件: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改造    办法    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房委会主任、副主任,各成

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18印发

(共印130份)

附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 、关于对危旧低矮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一并改造的问题

(一)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必须是桂政发200916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危旧房情形之一,而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改造危旧公有房屋的,应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

(二)拆除的危旧低矮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还建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保持原房屋性质不变,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

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三、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四、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

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此外,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与其原有的房改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后,大于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非还建住房部分面积,还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规定,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

五、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土地利用问题

(一)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依照有关规定拆除危旧房改住房后,原则上应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新建职工住房,但因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原址新建职工住房的,也可以通过与本单位在同一城市(城镇)原有住宅用地进行置换后新建职工住房。

(二)单位利用出让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改变原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规划部门许可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缴纳。

(三)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对危旧未售公有住房进行改造,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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