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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审计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0/5/12 10:32:02  点击数:29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建金管〔20101

 

 


关于开展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

审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0638号)精神,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工作的行政监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决定对部分公积金中心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开展现场监督,监督方式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计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的

通过审计检查,掌握部分公积金中心2009年归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通过审计,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为下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改进管理,防范风险,发展业务提供决策依据。

二、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

2007年国家审计署未审计过的梧州、防城港、钦州、贵港、贺州、百色、河池、来宾、崇左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审计范围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情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三、审计的内容

主要审计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否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是否真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环节

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情况: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公有制企业在职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建立及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各种类型单位已建及实际缴存职工占应建应缴的比例,是否有职工重复开立帐户现象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制定本辖区最高缴存额并严格执行,缴存职工是否按规定基数和最低比例缴存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情况:是否对不办理缴存登记、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责令纠正,是否对超过责令缴存期限仍不缴存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单位、职工明细账,汇缴款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为缴存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是否定期与单位职工对账等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环节

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是否存在扩大提取项目、超出提取限额行为,提取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拖延或超时限审批行为,是否有骗提现象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情况:是否超范围确定贷款对象、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存在一人多贷行为,是否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贷款审批,是否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实行面谈制度,有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贷款过程中有无乱收费,历史遗留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追收情况,有无骗贷行为发生,逾期贷款管理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是否按程序拟定年度购买计划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购买手续是否完备,账实是否相符,有无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行为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银行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及账户种类,各专户内资金流动是否正常,有无套用、混用专户行为,银行间大额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两个档次)调动的事由、程序及频率等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环节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情况: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规,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资金和管理费用是否分账核算等情况;

业务收支情况: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是否真实,二级明细科目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擅自将管理费用支出增列入业务支出行为等情况;

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增值收益真实性检查,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的分配程序及比例是否合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是否按程序动用,有无挪用风险准备金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现象等情况;

内部控制测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审批权限设置,内部审计和内部稽核实施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测试,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测试等情况。

四、审计程序

本次审计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审计组就审计事项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近年的审计报告),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审计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审计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可以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五、审计时间安排

20105月审计进点,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计工作,形成审计初步意见,7月形成检查意见书,出具监督决定或监督建议。

六、审计分工安排

本次审计检查分两个小组,分别委托两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每个小组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带队,其中,第一组的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计梧州、贵港、贺州、来宾4城市住房公积金情况,第二组广西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审计防城港、钦州、崇左、百色、河池5城市住房公积金情况。

七、审计工作要求

请有关公积金中心和市财政局高度重视此次审计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审计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请接受审计的公积金中心及市财政局组成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负责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以便协调沟通。

(二)请接受审计的公积金中心及市财政局按照审计内容的要求在审计组到达前准备好相关的文件、资料(含近年的审计报告),做好审计迎检工作。

(三)请接受审计的公积金中心及市财政局认真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在审计检查过程中及时、完整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真实回复审计组的提问和调查。

(四)对不配合审计,妨碍检查的工作人员,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将根据《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城市审计检查时间及人员组成另行通知,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人:彭

联系电话: 0771—2366110 0771—2366120(传真)

 

                  年五月十一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审计  检查  通知

  抄送:自治区房委会,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

办),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各市住房公积

金管委会,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511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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