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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城市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引争议
2009/12/15 14:39:29  点击数:205
来源: 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很多人以为,公积金收益是应该归缴纳者所有,但记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并非如此。在北京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公积金放贷收益是提交到市地方财政的专用账户,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设和补贴的。也就是说,其收益与公积金缴纳者并无关系。
中国经济周刊12月15日讯 一件有效利用闲置资金、推动保障房建设的“好事”,在试点中,却引发了一连串的争议。
    今年10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联合7部委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全国30多个城市开始试点。
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征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同意,即将上报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审批。一旦审批下来,保障房项目开发商即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但目前,公积金的管理者、缴纳者和专家对此依然有着不同的思量。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数位公积金缴纳者。多年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李先生表示,只要是保证自己的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多建一些保障房自然是好;而来京工作的周先生则表示反对,“外地户口在京不能申请保障房,为什么要用我们缴纳的公积金来建保障房?”
    其实,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考虑,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但据了解,目前很多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成型,有的甚至已通过地方政府的同意,却没有在缴纳职工中开展调研。而对于贷款收益究竟归谁所有,很多人以为,公积金收益是应该归缴纳者所有,但记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并非如此。在北京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公积金放贷收益是提交到市地方财政的专用账户,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廉租房建设和补贴的。也就是说,其收益与公积金缴纳者并无关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执行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去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另外还用作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200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收益达17亿,通过廉租房建设和补贴,扶助低收入家庭1万多户。
   一些专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况伟大认为,将公积金贷款的收益建设廉租房,这是混淆了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的概念。而且,对于公积金投资风险,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一些专家学者也各持己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亲身参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试点实施方案制订的李持缨表示,“从北京地区来讲,在操作上,我们已经完全把风险降到最低,应该说是绝对安全的。”此次国家对试点城市的选择,不仅要求公积金有余量、地方管理中心管理完善,而且强调本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就是说,出了事,政府要“兜底”。
    上述负责人认为,一些专家的担忧是将风险人为“放大”了,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择很窄,这些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项目有政府土地的支持,房价售价比商品房要低,而且政府对于放贷有着严格的层层审批,所以并不存在太大风险。
    实际上, 2008年金融危机时,广州、北京也曾出现过保障房卖不出去的尴尬。况伟大对记者说,只要是金融贷款,就无法杜绝呆坏账发生。
其实,相关部门对此也早有警惕,不仅对贷款比例进行了严格限制,还要求每年各地还款总额不能超过公积金中心的增值收益。截至2008年,北京的公积金归结余额为1100亿元,其中有500亿元的存量资金,在留足备付后,按照国家试点的规定,其中15%用来保障房项目贷款,可提供的贷款总额为100多亿。按照2008年的收益,北京当年的还款总额就不能超过17亿元。
    即使如此,专家还是提出担忧,政府既是公积金的放贷方,又是担保方,在放贷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长官意志”。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杰建议,公积金资金运用,要么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要么是商业行为,两者最好分开,可以通过政府购入公积金向开发商发行国债,从而保证公积金集中安全的使用。
(本文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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