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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批复
2009/9/17 12:05:19  点击数:1150

桂金管2008130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批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公积金请字〔200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有效解决职工的自住住房问题。因此,在审批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必须以是否用于解决自住住房为前提,并严格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借款的额度和年限。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居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原则上每个职工家庭户只能按一套核定。但考虑到部分职工因原购公有住房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或因所购公有住房年久失修、或另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等特殊情况,可以允许职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价款首付,并在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前提下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利用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还可以允许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中一套的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三、为留有足够的存量资金保证其他职工的正常支取,维护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住房公积金  还贷  批复

抄报:自治区建设厅宋继东厅长、唐标文副厅长。

  抄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铁路分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8年11月12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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