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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2009/7/6 11:11:22  点击数:1066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去年以来,不少单位提出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      自治区房委会《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字[2001]11号)主要是针对2000年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组织部门任命主要负责人的国有企业)进行机构改革、大量裁减国家干部而下的。文中的“提前退休职工”是指“服从国家需要提前退休”的职工。这部份职工的提前退休是带有强制性的,不管你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组织上安排你退你就得退。为了保证这部份职工提前退休后,其福利待遇与在职时基本不变,自治区房委会决定,只要这部份提前退休职工自愿,其所在单位就应继续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提前退休是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为前提的提前退休,与桂房改字[2001]11号文规定的“服从国家需要提前退休”有本质区别,是职工自己要求退休的。因此,只能视为正常退休。这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应再为他们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病退、退养、辞退、开除等,按照桂政劳险字[1993]15号文关于:“经企业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待遇,应参照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在职职工工资待遇”的规定,这部份职工不应再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单位也不需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自治区房委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关于“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中的“职工退休工资”是指提前退休职工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在计缴提前退休职工每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时,应以提前退休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工资为基数。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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