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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业务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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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考核指标 |
指标解释 |
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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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与队伍建设 |
《条例》规定事项按规定报请管委会审议或年内执行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
管理中心报请管委会审议事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购买国债额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财务报告;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
少报一项扣5分;不执行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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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置管理机构 |
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符合《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 |
不符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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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行授权管理 |
指按规定确定授权范围、签订授权书并按授权书内容实施 |
无授权书扣2分;不按内容实施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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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正式下文公布、装订成册 |
内部控制制度年内要建立内部会计、缴存与支取业务、贷款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制度; |
每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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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贷业务办事程序 |
办事程序包括办理各项业务的流程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
每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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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施内部考核制度 |
指制定内部考核办法并按办法每年进行考核,有完整的考核结果 |
无考核办法扣2分,无考核结果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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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进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
指要加强新进从业人员的管理,新进从业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要高于60% |
低于60%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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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派员参加业务培训 |
指按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下达通知的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 |
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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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班子满意度高 |
指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职工满意率达到90% |
达不到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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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存管理 |
财政负担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到位 |
指各单位(以设区城市本级、县、城区为单位)所有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
每少20%职工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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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金融机构内开设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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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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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 |
指按规定在银行开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增值收益户、经费户四个账户 |
每少开一个或每多开一种账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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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每年对账一次 |
对帐是指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对帐应向单位发出对帐通知,并取得单位的签收或回执 |
每少一个单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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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有效凭证可以是存折、磁卡或对帐单 |
不发放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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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息 |
指在每年的6月30日按规定的利率、归属期、期限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息 |
违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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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使用 |
向职工拨付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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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超额回拨一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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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 |
收回指收回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或进行呆账核销处理 |
年收回率低于50%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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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指不超出规定年限和额度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违反的每一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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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购买国债 |
指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途径、品种购买国债 |
违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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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委托合同 |
指按规定与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和结算业务合同 |
每少订一项内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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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 |
对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责令限期办理 |
指按《条例》规定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发出责令限期办理的通知 |
未发通知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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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 |
指按《条例》规定对不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
未发通知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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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责令期限缴存仍不缴存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指按《条例》规定对超过责令缴存的期限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一例都不申请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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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统计 |
年内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指按《条例》规定每年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不编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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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住房资金统计工作考评平均分达到90分 |
全年住房资金统计工作考评平均分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统一公布 |
达不到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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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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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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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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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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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指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实行先上交财政后按计划回拨使用 |
不实行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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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
指按财政部发布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 |
不执行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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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 |
指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 |
不执行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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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费用年度预算 |
指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用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 |
不编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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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化管理 |
本级监管系统年内与自治区监管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 |
联网指按桂金管通[2008]12号文要求与自治区监管系统实现网络联通;上传数据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系统监管接口程序设计需求及接口标准》的要求开发业务数据接口软件,将本中心业务数据转化成规定格式传输到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
达不到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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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与各管理部业务管理系统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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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联网20%管理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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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 |
正常运行指按规定运行监管系统,填制和传输各种报表、数据,不无故停机。监管系统未与自治区监管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的视同不正常运行 |
不正常运行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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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内部管理及监督 |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规范 |
指年末本单位档案室达到市三级(含)以上标准 |
达不到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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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制度 |
指制定内部稽核制度,确定稽核职能科室,稽核范围,稽核比例及稽核结果的使用 |
未建立或不全面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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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 |
指年内各项业务的稽核比例达到业务量的20% |
达不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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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监督 |
按规定的事项和时间要求及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年度报告、年终总结及其他有关资料 |
应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的文件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报告;上级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及要求上报的临时性报告或文件、报表。 |
每少报一项扣2分,每迟报1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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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接受财政监督 |
指按《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接受财政监督 |
违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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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
指每两年至少要向当地审计部门提出一次审计的申请。 |
达不到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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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 |
查询系统指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支取情况所能使用的公开途径,包括电话、磁卡、网络等查询工具。 |
不建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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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
向社会公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如电视、电台、报纸、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告;公布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有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发放个贷、购买国债等情况 |
每少公布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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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明服务建设 |
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贷款业务的办事程序 |
指在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的场所,职工不能直接获取办理相应业务程序的信息。公开的形式包括上墙布告、柜台的宣传手册、印刷品、电子屏幕查询器等 |
每少公开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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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住房公积金的办事依据 |
指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建设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公开自治区及各地政府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每少公开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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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住房公积金的办事行为规范 |
指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公开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
每少公开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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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举报监督制度 |
服务监督制度指有公开的服务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及处理人员,投诉的接收及处理过程有完整的记录。 |
不建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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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
妥善处理指群众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属实,单位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 |
发现不妥善处理的,每一起扣2分 |